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2024年4月8日下午3::00。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毅先生。
6)符合《公司法》的股东大会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6人,代表390、787、713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0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表3人,表决权237、25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368%。;13名股东参与网上投票,代表153、527、873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61%。
一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每一项提案都采用现场表决与网上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列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智能工厂项目年产4万吨彩印复合软包装材料〉暨总部部分设备搬迁议案。
该议案的投票结果为:同意390股、766股和793股,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99.945%;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总投票权的0.00532%;弃权12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0.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荣虎、吴波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并与公司其他文件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天河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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