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4-17
河钢资源有限公司
2023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2023年股东大会通知河钢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2、会议召开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2024年5月22日下午2024年现场会议时间:30起;
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线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00一3:00;
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下午3:00。
4、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街385号1809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斌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18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239、657、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162。%。其中:1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4%。17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239、570、3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0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17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3、877、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60%。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4%。16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3、790、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27%。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投票情况:
同意239、58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703股份%;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3、806、054股99.4869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96反对27700股%;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3135%。
2、《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
总表决:
同意239、58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703股份%;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3、806、054股99.4869股%;反对27,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所持股份的0.1996%;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3135%。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审议通过
总投票情况:
同意239、58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703股份%;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持有13,806,054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99.4869股份%;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96反对27700股%;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3135%。
4、审议通过《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投票情况:
同意239,586,353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的99.9703股份。%;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3、806、054股99.4869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96反对27700股%;弃权43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3135%。
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
同意239、629、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84股份%;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是因为没有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3、849、554股99.804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96反对2770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239、629、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84股份%;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持有13,849,554股,占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99.8004股份%;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96反对27700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由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高和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参与者资格、投票方式、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成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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