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变更。
公司于6月2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1.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6月26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莫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共有70名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奥特佳762、786、424股,占奥特佳总股份的23.5191%。
其中,共有2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奥特佳公司471万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0145股%;
共有68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投票,代表奥特佳762、315、424股,占奥特佳总股份的23.5046股%。
共有67名中小投资者出席了会议,持有114、488、8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3.53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在会议上进行了年度报告。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审议和表决会议提案
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度投票,会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在线投票进行投票。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督。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股东大会的在线投票统计结果。该提案的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投票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99.1640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投票的总数%;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76%;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股、112股、293股,占94.4304股份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108、8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4%;弃权3、267、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
(二)《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
总投票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99.1640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投票的总数%;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76%;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股、112股、293股,占94.4304股份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108、8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4%;弃权3、267、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投票总数:同意756,409,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投票总数的99.1640股%;反对3,108,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股、112股、293股,占94.4304股份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108、8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4%;弃权股份3,26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
(四)《公司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计划》审议通过
总表决:同意758股、755股、624股,占99.4716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54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645%;弃权48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64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0股、458股、093股,占96.4793股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反对3.0944股,542股,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094股%;弃权488.0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262%。
(五)审议通过《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99.1640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投票的总数%;反对3、15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弃权3、2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股、112股、293股,占94.4304股份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158,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1%;弃权3、217、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5%。
(六)审议通过《2023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同意758股、799股、524股,占99.473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228、9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弃权758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94%。
中小股东总投票:同意110,50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投票总数的96.5177股%;反对3、228、9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3%;弃权7580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62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756股、446股、524股,占99.1688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22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弃权3.1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股、148股、993股,占94.4624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反对3、228、9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3%;弃权3、111、0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3%。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39.56亿元新增债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同意756股、296股、224股,占99.1491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6、2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弃权278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98、693股份,占94.3312股份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反对6、2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4260股%;弃权278,0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42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永久补充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756股、395股、124股,占99.1621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6、11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4%;弃权278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97、593股,占94.4175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反对6、113、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3396%;弃权278,0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428%。
四、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郭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向子律师、孙宪超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发表了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投票程序合法,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公司2023年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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