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39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结果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仲裁阶段:仲裁已审结。
2.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3、846、154、74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已裁定,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仲裁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确定。
一、本次仲裁前期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号:[2022]洪仲案受字第0231号)。具体仲裁请求如下:雪松信托以1元的总对价向公司转让311、734、019股应补偿的公司股份(雪松信托在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50%交易对价为149、769、210股,现为311、734。019股);雪松信托从2016年5月19日至全部转让给公司之日,向公司支付5、398、808.59元现金股利;雪松信托向公司支付1、830、853、142.51元现金补偿;雪松信托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具体内容见2022年4月22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5日、2023年9月22日公布的《重大仲裁事项公告》(公告号:2022-015)《仲裁进展公告》(公告号:2022-036)《仲裁进展公告》(公告号:2022-048)《仲裁进展公告》(公告号:2022-072)。
二、二。仲裁的裁决结果
2024年7月18日,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第0231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1元总价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311、734、019股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78、626、360.30元的补偿;
(3)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现金红利返还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79、166.01元;
(4)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预缴的审计费用为4万元,由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担70%,即28万元,由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即12万元,并直接支付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前缴纳的仲裁费为11、940、719元,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即3、582、215.70元;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担70%,即8、358、503.30元,并直接支付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前列(1)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义务,应当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45日内履行。
前列(二)(三)(四)(五)项裁决由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担。相互抵消后,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支付义务必须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多年来未单独披露,也未完成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仲裁结果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本案已经裁决,裁决已经生效,但雪松信托尚未履行,仲裁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和结果,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裁决,雪松信托应以1元的总价向公司转让311、734、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并向公司支付相应现金;公司将敦促雪松信托通过协商、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渠道履行义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取消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补偿股份的议案》,公司取得相应股份后将取消该股份。雪松信托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取消公司股份不会改变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已对本案涉及的财产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但雪松信托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12月质押。具体内容见2022年6月30日、2024年6月26日公布的《关于持有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号:2022-032)《关于持有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号:2024-035)及公司2019年12月27日公布的《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3.如果取消雪松信托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随着总股本的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被动增加。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股东权益的变化。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仔细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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