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不会有提升、变动、否定提议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会议召开状况
1、现场会议举办时间是在: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14:00;
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
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9:15至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73号上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
3、会议召开方法:当场网络投票及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股东会
5、会议主持: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老先生
6、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参加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方法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367人,意味着股权2,730,954,837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1.1357%。
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5人,意味着股权1,768,952,008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6.6453%;
根据网上投票方法列席会议股东362人,意味着股权962,002,82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4.4904%。
2、中小投资者参加的现象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方法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总共363人,意味着股权483,999,02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2904%。
在其中:到场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4人,意味着股权2,786,20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20%;
根据网上投票方法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59人,意味着股权481,212,82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2484%。
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有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不具有股东会投票权。截止到除权日(2023年8月10日),企业总市值为6,740,787,907股,企业通过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法总计回购公司股份101,889,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在预估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数量时已经扣除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回购股份。
3、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参加了此次股东会,企业一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大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印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决议,关系公司股东逃避了决议,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870,366,477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8.4889%;
859,260,496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1.4643%;
1,277,5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68%;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除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管理层和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之外的公司股东)的投票表决状况为:
104,200,669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313%;378,470,496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8.2047%;1,277,5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6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870,366,477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8.4889%;
859,220,496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1.4629%;
1,317,5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82%;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除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管理层和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之外的公司股东)的投票表决状况为:
104,200,669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313%;378,430,496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8.1964%;1,317,5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7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870,366,477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8.4889%;
859,260,496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1.4643%;
1,277,5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68%;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除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管理层和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之外的公司股东)的投票表决状况为:
104,200,669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1.5313%;378,470,496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8.2047%;1,277,5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64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
2、印证侓师:刘靓、舒伟佳
3、总结性建议: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有关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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