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互联互通和全面注册制度的衔接
沪深交易所明确了GDR发行和上市条件
◎记者 林淙 时娜
互联存托凭证的业务机制如何与全面注册制“互联互通”?
6月2日,沪深交易所给出了“优化方案”。为进一步优化互联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切实做好全球存托凭证工作(GDR)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修订《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海外发行和上市GDR应满足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国内新股为基础,除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措施、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存托凭证业务监管条件外,还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一年,申请市值不低于200亿元。
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基础股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计安排。根据全面实施登记制度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新基础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关审计程序、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计规则。
三是加强对全过程信息披露的监督。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GDR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如履行内部审查程序、向境外相关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达等重要时间节点。
数据显示,2022年,A股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宣布计划发行GDR。目前,瑞士或英国市场已成功上市18家。记者发现,今年以来,A股公司发行GDR的步伐仍在进一步加快。根据首次公告日,中国医药、芯原股份、三一重工、百克生物、新天绿能等多家上市公司宣布计划或推广GDR发行,主要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或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政策层面上,今年5月16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南》,明确规定了国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和材料要求,并将GDR新基础股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交易所应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指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标准化经营水平的国内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标准化健康发展。
相应地,沪深证券交易所还在《暂行办法》中增加了GDR新基础股的上市条件和发行审计安排,明确了上市公司在规划和海外发行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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